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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1-04-29  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  作者:  浏览次数: 1,122 次

我省修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办案机关应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4月28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主要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的修订背景、修订过程、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

发布会透露,2015年6月19日,省司法厅、省法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当时在全国属于首创。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司法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定》的部分条款应作相应修改完善。发布会上,省司法厅厅长王玉君表示,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规定》作了修订完善。省司法厅先后多次召开律师座谈会,两次征求16市司法局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青岛海关和济南海关等部门的意见。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组织修改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建议51条。《规定》按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1年3月10日正式印发,自4月10日起施行。

据介绍,《规定》共五章42条,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主要内容和程序要求。律师从事执业活动依法享有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对诉讼、仲裁等案件流程知情,在执业活动中人身不受侵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从事诉讼活动和其他执业活动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

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附加其他条件,并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时间、内容、次数、禁止性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律师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并对律师阅卷的时间和次数、阅卷方式、预约阅卷作了具体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法官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与公诉人有平等的辩论与发表意见的权利,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律师依法提交的书面辩护、代理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附卷。裁判文书应当对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和是否采纳及理由予以阐释说明。

关于保障律师在民事诉讼及其他诉讼业务中的执业权利。律师为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可以向有关部门调查与所办业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有关国家机关、单位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法官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委托律师有平等、充分地发表意见的权利,认真听取各方委托律师的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办案场所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应当为律师阅卷、复制资料提供便利条件,依法及时向律师送达决定、裁定、裁决、判决等法律文书。

关于救济和责任追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违反相关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可以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调查核实建议,有关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大众日报记者 戴玉亮 报道)

责任编辑: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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