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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直及5市成功试运行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时间:2021-02-05  来源:新晨在线  作者:李玮  浏览次数: 707 次

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的通知》,《通知》明确,新增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陕西、宁夏、青海、新疆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首批开通统筹地区89个、定点医药机构663家。加上此前已开通京津冀、长三角、西南五省和贵州等地,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开展普通门诊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

2月1日起,包括15个新增试点省份在内的27个个省 (区、市)将统一开展普通门诊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山东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济南、青岛、淄博、东营、滨州和省直六个统筹区按国家医保局部署时间执行,现已成功试运行,接下来,将在全省全面开展,其他地市202112月底前实现跨省门诊费用直接结算。

据悉,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开展后,参保患者在外省门诊看病就医时,由医保支付的费用可以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不需要患者全额垫付后回参保地报销。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此前已办理医保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备案人员,可直接同步开通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另外备案;其他有异地普通门诊就医需求的人员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上述试点地区的试点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时,可按照规定直接结算,试运行期间直接结算未成功的费用,仍保留原有报销渠道。

山东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山东正按国家医保局部署积极推进,着手进行省异地就医平台和信息系统的改造工作,优化管理、规范流程、改进服务,推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责任编辑: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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