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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于4月1日起落地实施

时间:2021-04-02  来源:新晨在线  作者:李玮  浏览次数: 671 次

步入四月,六大措施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提高等一批涉及生活各个方面的新规将正式落地,其中,国家税务局发布的首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4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的首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将正式施行。

清单列举了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等共10项适用“首违不罚”的事项,涵盖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轻微税收违法行为。

国税总局称,根据公告,结合各地、各级税务机关探索推行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实践,税务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发生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给予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的机会。对适用“首违不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由税务机关加强对当事人的税法宣传和辅导。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了解到,包括税务总局公布的事项在内,山东将不办理税务登记、拆本使用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等14项事项共计24项涉税轻微违法行为增加至“首违不罚”清单,占税收违法行为事项的44%

此外,山东省税务局还对首次发生的时间界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涉税轻微违法行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的,不予行政处罚;在下一个公历年度将重新计算,首次违法同样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尽可能地减轻纳税人负担。

责任编辑: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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